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
【总体对照】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与2006年相比,总体上的变化有两点:第一,2006年的大纲是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最前面提出对该部门法的基本要求,而2007年大纲则删除了对该部门法的总体要求,而是在每一部门法的每一章内容的前面具体针对该章的内容提出基本要求,这样提出的基本要求更具体,更有针对性,考生可以对照每一章的基本要求检验自己是否已经掌握了该章的内容;第二,2007年大纲在每一部门法的后面都列出了对于该部门法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目录”,请各位考生务必要注意每一部门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最新颁布的那些法规。
【内容说明】
由于今年大纲在体例上修改较大,律政教研团队在这里不再对新提出的“基本要求”进行罗列,下面给大家总结的是具体考点的变动和新增补的法律法规。
法 理 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删除:法律职业和法的定义(删除: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删除: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新增: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删除:法的渊源的分类、新增: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新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新增: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新增:《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新增: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删除:法律推理的类型)
新增:演绎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辩证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二节
修改:将“法的历史发展”改为“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删除: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的发展)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新增:法的发展的阶段
法的发展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五节
修改:将“法治理论”改为“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新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
第四章法与社会(考点没有变化)
宪
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考点没有变化)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考点没有变化)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新增: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第五章 国家机构(考点没有变化)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考点没有变化)
经 济 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改:将“竞争原则”改为“市场竞争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混淆行为
删除:欺骗性交易行为)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增加: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修改:把“商业银行的管理”改成“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修改:“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最新方式)”改成了“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现行方式)”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修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改为“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此处修改了顺序)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交易
删除:基金的运作
新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一节税法
删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第六章
劳动法(考点没有变化)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增加:第一节概述
土地和房地产(概念
土地和房屋的基本关系
特征
分类)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概念和地位
立法现状)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修改: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改成“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修改:把“房地产交易(一般原则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改成“房地产交易制度((一般原则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
增加: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修改:把“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与法律责任(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责任)”改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概念登记类型登记机关与模式)”
增加:物业管理制度(概念物业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业务)
第八章环境保护法(考点没有变化)
附录:经济法已修改的法律法规目录
1、《企业所得税法》
国 际 法(考点没有变化)
国际私法
第一章至第三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修改:将“识别的概念”修改为“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依准据法识别)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修改:将“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修改为“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增加: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第三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增加: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增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相关公约双发司法协助协定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的方式)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
(增加:双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考点没有变化)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删除: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修改:将“国内立法概述国际立法概述”修改为“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增加: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增加:UCP600号) 国际保理
第五章至第六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修改:第一节将“国际知识产权法”修改为“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增加: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技术进出口法律管制)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增加: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修改:将“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改为“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删除:国内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
增加: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BOT项目合作)外国投资的准入与限制(禁止、限制与鼓励外国投资的范围外国投资比例外国投资的审批)国际投资保护与鼓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外国投资的股利与税收优惠
《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议》)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外国投资的征用与国有化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修改:第三节将“国际金融法”改为“国际融资法”
删除: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投资
国际融资租赁)
增加:国际贷款协议及条款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及其法律文件国际项目贷款及其法律文件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窗体顶端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的渊源)
修改:将“国家税收管辖权(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修改为“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修改:将“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修改为“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原因(法律性质的国际双重征税
经济性质的国际双重征税)”
增加: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效力范围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各类跨国所得的征税协调规则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国外税收抵免方法税收饶让抵免)
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删除:国际税收协定
增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相互协商程序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司法的功能和原则
司法的功能(惩罚功能调整功能 保障功能 服务功能 教育功能 )司法的原则(司法统一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修改:将“保障人权原则”改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接受监督原则)
第六节
修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删去: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修改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
第二章
审判制度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审判制度的概念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新增 :审判类型(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
行政审判)
第三章
检察制度(考点没有变化)
第四章
律师制度
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范围
修改: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改为“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五章 公证制度
第三节
公证程序
公证的申请公证的受理
修改:“公证的审查与核实”改为“公证的审查”
出具公证书
修改:将“不予办理公证”改为“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公证书的认证
新增: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考点没有变化)
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考点没有变化)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三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执业前提 执业组织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律师收费规范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执业推广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关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新增: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九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三节
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职业责任的概念
修改:将“公证员的惩戒”改为“公证员的纪律处分”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员与公证机构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
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新增: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章至第十五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删除:重大责任事故罪
新增: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新增: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新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删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增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删除: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新增: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
商业受贿罪
商业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新增: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新增: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删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新增: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违规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删除: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增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洗钱罪
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赌博罪
新增:开设赌场罪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三章渎职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新增:枉法仲裁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考点没有变化)
附录:刑法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3日公布 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04]1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6]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5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7]3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28日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5号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至第七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特点、删除: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应考虑的因素
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公民的扭送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传的概念、适用程序
删除:拘传的特点、拘传的期限
增加:拘传的性质
增加:拘传和传唤的关系
增加:拘传的适用对象
增加:拘传的适用机关
取保候审的概念
删除: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修改:“取保候审的方式”改为“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保证人的条件
删除:保证人的义务
修改:“保证人违反义务的责任”修改为“保证人的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修改:“取保候审的程序”修改为“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
取保候审的期限
监视居住的概念
删除: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增加: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期限
增加: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
第三节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
修改:“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改为“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形和检察机关的适用情形、适用机关、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和期限)”
删除: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第四节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删除:逮捕的权限
增加:逮捕的适用机关(包括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两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机关)
修改:“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改为“逮捕的批准或者决定程序、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