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权的主体到底是由什么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呢?
行政法P47页中对行政裁决的特征中的表述明确了,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文件)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而在当页4.行政裁决的种类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拆迁裁决权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
对裁决主体进行规定,是不是有法律授权呢?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效力如何呢?盼老师、师兄们、师姐们指导!!
(另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是16条,书上说的是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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