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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介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介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2年2月28日 正式投入运营,开始对外受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001年12月3日,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代码分配公司(ICANN)正式宣布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的“亚 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解决机构。至此,“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经成为世界上继美国“公共资源争议解 决中心”、美国“国家仲裁论坛”和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之后的第四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 机构,同时也是亚洲第一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在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设北京秘书处和香港秘书处,主要为亚洲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当事 人就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如.com、.net、.org、.biz、.info、.name、.museum以及.coop等提供 统一的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聘请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韩国、印度以及台湾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乃至美国、加拿大、西班牙和 澳大利亚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及网络专家为域名争议解决专家,参与解决域名争议。中心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处根据IC ANN所制定的程序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补充规则》进行案件程序,并依据ICANN 所制定的实体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裁决案件。

  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刘文杰副会长在2002年2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正式运营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随着互联 网络的有效利用,因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也不断增多。迅速及时地解决有关域名争议,不仅会促进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同时 也适时保护了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一天在香港举行的联合新闻发布会 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嘉柏伦先生认为,随着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互联网络的广泛使用及对其依赖性的日益增加,非常有必要建立起一 个快速、可靠及高效的争议解决中心,以增强并确保人们通过网络从事商事交易的信心。这正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立的宗旨之所在 。因此,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无疑将成为东亚地区解决互联网络争议的一个主要中心。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博士则进一步强调了成 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重要性,尤其是建立网上域名争议解决系统的重要性。他认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其所建立的在线案件 管理系统为在电子商务领域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也为常规仲裁提供了一种可予借鉴的模式。香港特别行政 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尤曾家丽女士认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正式运营标志着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合作进入了新的里程,也使 两地成为国际互联网发展的中心。香港律政司法规处黄继儿先生认为,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共同努力必将在 国际上为域名争议的解决树立榜样。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开始对外受理案件。凡认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持有人注册的域名侵犯了其在先 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均可访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www.ADNDRC.org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该中心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 处进行投诉,以解决其相关域名争议。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第一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件已经由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4月26日正式受理 。该案现正处于在线审理过程中。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及相关文件

  解决程序根据国际域名管理机构ICANN和国内域名管理机构CNNIC的有关规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 解决的流程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第一,投诉阶段由投诉人按照相应的投诉书格式通过互联网络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第二,答辩阶段在争 议解决程序正式开始后20(工作)日内,由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按照相关答辩格式通过网络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第三,组庭阶段由中心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后或应当收到答辩后5日内根据相应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一人独任专家组或三人合议专 家组在线审理案件;

  第四,裁决阶段由专家组在其得以指定之日起14(工作)日内根据域名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规定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由中 心将裁决通过网络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域名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商,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执行阶段如果裁决裁定所涉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有关域名注册服务商则应根据域名管理机构的规定无条件直接予以执行。

  相关文件中文域名争议:CNNIC《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CIETAC《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通用网址争议: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CIETA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国际顶级域名争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他们彼此深信是瞬间迸发的热情让他们相遇。这样的确定是美丽的,但变幻无常更为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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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单

姓名 专 长
马来客 知识产权审判与研究
王生长 国际贸易法、投资法 、仲裁法、知识产权法
王范武 知识产权审判与研究
王承杰 国际经济法、合同法 投资法 知识产权法
邓 炯 知识产权、公司法、 投资法
孙晓民 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
朱建林 国际贸易法、合同法 、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仲裁
吕国强 知识产权诉讼
刘春田 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张 平 知识产权、电子商务 法
张乃根 国际法、知识产权法
李 勇 知识产权、合同法、 机械电子
李 虎 国际贸易法、国际投 资法、商事仲裁、知识产权法
李东涛 经济审判与研究、知 识产权审判与研究
陈乃蔚 知识产权、电子商务 、网络法学、科技法学
林柏楠 知识产权
杨晓光 专利代理、侵权诉讼 、技术转让
杨建成 知识产权法、民事诉 讼法
杨 钧 知识产权法
杨柏勇 民事审判、知识产权 审判及研究
赵 刚 商标法、知识产权法
罗东川 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 审判实践
金 灵 域名争议、网络技术 与管理
唐广良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 法、计算机、网络
高卢麟 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合同法、互联网络域名管理
陶鑫良 知识产权法、科学技 术法、民商法
康 明 国际贸易法、投资法 、仲裁法、知识产权法
郭寿康 国际经济法、知识产 权法
董江雄 知识产权
蒋志培 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网络法
程永顺 知识产权审判及研究
薛 虹 知识产权法、民商法

  说明:

  一、专家仅以专家身份接受指定,审理域名争议并作出裁决;

  二、专家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向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审结案件概览

中 文 域 名 案 件

案件编号 争议域名投 诉人 被投诉人 结果
DN20010001 北方.中国 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 沈阳筑邦电信器 材有限公司驳回
DN20010002 北方.公司 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 广州市清元广告 有限公司 转移
DN20010003 灿坤.中国 厦门灿 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小滋 撤案
DN20010004 万网.中国 北京创 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大顺信 息产业有限公司转移
DN20010005 贝塔斯曼.中国 伯泰靳 斯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达华电子厂 注销
DN20010006 多元.中国 北京多 元电气有限公司 丹城超人电脑服 务部 撤案
DN20010007 多乐士.中国 英国卜 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燕泰化工有 限公司 转移
DN20010008耐特.中国 上海耐 特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郑州市万企网络 信息有限公司 撤案
DN20010009 茹梦.中国 加拿大 拉众地有限公司 山西省谷丰登粮 油食品有限公司 撤案
DN20010010 中国剪报.中国 中国剪 报社 杭州联拓计算机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转移
DN20010011 百事.公司(美国) 百事公司 广州开发区城市害虫防治技术开发中心 转移
DN20010012 威龙.中国 烟台威 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高荣有限公 司 驳回
DN20010013 威龙.公司 烟台威 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新嘉电脑 商务服务部 转移
DN20010014 怡和科技.中国怡和( 百慕大)有限公司 上海长城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转移
DN20010015 怡和科技.公司 怡和(百慕大)有限公司 北京怡和拓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nbsp ;驳回
DN20010016 怡和集团.公司 怡和( 百慕大)有限公司 成都远涛绿化有 限责任公司 转移
DN20010017 怡和.中国 怡和( 百慕大)有限公司 浙江临亚集团 撤案
DN20010018 托福考试.中国 教育考 试服务中心(美国) 无锡市小百合超 市有限公司 转移
DN20010019 托福.中国 教育考 试服务中心(美国)北京东方睿趣科 技有限公司 转移


通 用 网 址 案 件

案件编号 通用网址 投 诉人 被投诉人 结果
KW20020001 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中国)网 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勤加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转移
KW20020002 平安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市公路局福鼎公路分局 驳回
KW20020003 平安保险、平安保险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波 转移
KW20020004 石头记广州圆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 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 转移


www.adndrc.org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网站
他们彼此深信是瞬间迸发的热情让他们相遇。这样的确定是美丽的,但变幻无常更为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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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费用列表

费用(美元)

(1)行政程序所需费用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争议域名数量专家费用中心管理费全部费用
一人专家三人专家一人专家三人专家
1至2个域名US$500首席专家: US$1,000
合作专家: US$500/人
US$500US$1,000US$2,500
3至5个域名US$600首席专家: US$1,200
合作专家: US$600/人
US$600US$1,200US$3,000
6至9个域名US$800首席专家: US$1,400
合作专家: US$700/人
US$800US$1,600US$3,600
10个域名以上US$1,500首席专家: US$2,500
合作专家: US$1,500/人
US$1,500US$3,000US$7,000


(2)如果投诉书(格式投诉书)由于存有缺陷而需要修改,则再次提交业经修改的投诉书时应额外补缴费用150美元。

(3)依本《补充规则》之规定,应向中心之相关秘书处缴纳之费用,在案件程序由中心之北京秘书处管理时,应以汇票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或在案件程序由中心之香港秘书处管理时,应以汇票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支付。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美元作准。

(4)全部费用应由投诉人负责缴纳。只有在投诉人选择一(1)名独任专家,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3)名专家裁决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方须分担相应的费用。

(5)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6)任何因向中心之相关秘书处缴纳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用或其它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PS:晕啦!抢钱吧,还域名保护机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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