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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考试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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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结历年司法考试信息

首先分析06年司法考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我这里有一个表,这个表是从02年到05年司法考试的报名情况:02年报名人数36万多人,参考人数31万多人,合格人数2万4千多人,通过率7.74%,其中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分数线235分,少5分。02年大专生还可以考,所以考试人数是创历史的一年。03年大专生不能考,报名人数19万多人,参考人数16万多人,合格人数1万7千人,通过率10.18% 。放宽分数线比02年增加了5分。04年报名人数有所增加,但是与03年基本持平,通过2万人,通过率11.22%,其中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放宽到335分,少25分。05年直线上升到24万多人,通过人数31644人,放宽线放宽了30分,通过率14.39%。这个表说明了两点趋势:

1.报名人数增加。从04至05年增加了5万多人,06年,我估计在27-30万之间。报名人数增加受到两个因素制约。一个是推动因素:每年法科毕业生找工作难,而公检法司是非常体面的职业,必然推动报名人数的增加。消极因素是这几年通过的考生起薪点在降低:02年通过的考生在北京做律师助理起薪5千,今年是3千,02年留英回国的在律师事务所起薪1万,去年是5千,降了一半。这就是消极因素,阻止报考人数增加的原因。去年北京地区律师不到1万人,总收入50个亿,平均一个律师50万,但不是平均的,约15%的律师占到80%份额,最高的2千万,最低的2、3万,后续发展如何看各个同志的造化了。

2.通过率越来越高,原因有二:(1)考生素质越来越高,知识掌握的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2)放宽地区的分数线越来越低,以满足地区发展不平衡之需要。这个基本情况问题就讲到这。

二、05年民法司法考试的总结

(1)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难度明显加大。按性质判断,不是简单的记忆法条了。以前,把法条关系告诉你,比如无因管理就遵循无因管理规则来处理。现在不告诉你,先把法律事实告诉你,首先判断是什么法律关系,再如何处理。难度大多了。所以性质判断可能成为一个趋势。如去年卷三62题,

62、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是两点:坠楼身亡的责任是他自己承担还是甲公司承担。首先要明确本题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需自担风险,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按最高法院俄解释雇主承担,相差很大。因此首先判断是什么关系,一般角度看好像是雇用关系,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本题的难点问题。在实务中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从多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从主体角度进行分析。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其主体没有特殊性要求,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其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第二,从利益关系进行分析。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承揽人的利益一般高于雇工的利益。第三,从工作的性质分析。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所完成的工作体现为成果。本题中,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的个体户,应为商个人。故本题认定为承揽关系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如果题目变一下,找一个民工来安装时不慎坠楼。民工不是商人,这时是纯粹的民事关系,责任应该由雇主承担。现在考关系非常非常细微,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是非常重要的,法条记忆是必要的,同时还要有深厚的理论。

(2)现在考题中的知识点是混合的,一个考题中会涉及5、6个知识点,题目难度加大了。例如卷三第 6题,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本题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辨析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拒绝给付问题。本题中,不存在拒绝给付问题,故AB选项不正确。本题的难点在于乙拒绝交还甲遗忘的外衣是构成自助行为,还是侵权行为。从外表看,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但根据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侵权行为要求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性、因果性和过错性,此处乙并非以占有甲的外衣为目的,而是因甲未付款为由而拒绝交还,因此,难以认定乙存在侵害甲的外衣所有权。是否可以认定乙侵害了甲的外衣占有权,侵害占有权是指在占有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而单独存在的,如果所有权和占有权合而为一,则只能认定为侵害所有权,故本题选项以认定乙为自助行为为宜。所以现在题目里涉及的知识点很多。概念的辨析要非常清晰。

(3)对民法基础原理测试进一步细化,例如卷三第一题: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本题的考查点是有关意思表示的问题。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该意思的认定,因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而有所区别:在民事行为中,对行为人意思的认定,往往强调其真意;而在商事行为中,往往强调其外在表示。本题中,不属于商事行为,因此,应强调行为人的真意。学生乙误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其没有买卖新书的意思表示。故D选项正确。本题A选项,“推定”乙的行为为购买新著的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因为,推定往往适用于商事习惯领域。本题的难点在于B选项。乙的签字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表面看来,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是指对相对人、对标的物、对标的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型号、色彩等方面、对行为性质(此处的行为性质,是指将A法律行为误认为B法律行为,而本题中,乙的行为并非法律行为)、对传达人的错误造成的误解,且该种误解必须造成较大损失。本题中,乙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法律行为中重大误解的认定。本题中,乙的行为根本不属于附条件的承诺,此处不用多说。

本题的闪光点在于:(1)从知识点布局来看,涉及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推定、重大误解以及附条件承诺等概念的把握和区别,涉及到意思表示领域概念和制度运用的细微之处,符合司法考试之要求。(2)从价值层面来看,本题涉及教授和学生利益的平衡:如果认定合同成立,学生购买该书,则将对学生造成实质性负担;如果认定合同不成立,学生不用购买该书,对教授并无损失,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4)试题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案例紧密结合,这是趋势。有些试题就是对曝光率极高的案例的改编。

他们彼此深信是瞬间迸发的热情让他们相遇。这样的确定是美丽的,但变幻无常更为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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