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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被判"强奸未遂"入狱9年昭雪(组图)

河北男子被判"强奸未遂"入狱9年昭雪(组图)

核心提示:1998年,河北张家口市张北县一名男子因“强奸未遂”被定罪入狱,9年后被平反,拿到24万余元国家赔偿。据悉,当年人证物证均不全却被定了案。


刘前入狱前的全家福。

现在的刘前已人到中年。

燕赵都市报7月26日报道  今年6月,张家口市张北县的孟存明“强奸罪”被平反,拿到24万余元国家赔偿(本报6月21日、7月20日两次对此予以报道)。6月19日,曾因强奸罪(未遂)被判6年有期徒刑的刘前也被宣告无罪。据了解,两起冤案均出自同一侦查机关张北县公安局。

女儿12岁了,没当面叫过爸爸

“女儿已经12岁了,从来没有当面叫过我一声爸爸。”今年39岁的刘前很辛酸,对于女儿来说,他还是很陌生。因为在女儿开始懂事的几年里,刘前却无故因强奸罪入狱。
刘前是张家口市蔚县人,17岁时,举家定居张家口市张北县。在遭遇祸事之前,刘前拥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刘前在张北开了个做鞋的小作坊,生意很好。媳妇很贤惠,生了一个女儿。然而,一切从1998年的4月14日起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1998年4月10日,刘前的邻居王某被人强奸未遂,4月14日,刘前被传唤到了公安局,很快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当年7月29日,一审判决刘前犯有强奸罪(未遂),判处6年有期徒刑,刘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前被送往监狱服刑。
监狱外,刘前的爱人和父母不断为他申诉,直到2005年11月20日,刘前迎来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今年6月19日,背负了9年多强奸罪名的刘前被平反,冤情昭雪。
人证物证均不全却定了案
“1998年4月10日晚8时30分,被害人王某到张北县张北镇派出所报案称,被人强奸未遂……并称作案人推一辆自行车,黑色大车子。他骑车跑时车上掉下一个尼龙编织袋。王还称,作案人对其加害时,县招待所职工马某正好回家碰见……”这是张家口市中院再审中对案情的描述。
“那天晚上我就在家和媳妇看电视,哄孩子,哪儿也没去过。”刘前说,他到现在也不知道为什么把强奸的帽子扣到了他的头上。
再审判决书中称,在认定刘前一案中,惟一的证据即是被害人王某的指认,称刘前是对其强奸未遂之人。
作为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刘前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自己作过案。
作为重要的目击证人马某,其几次辨认均称“挺像”,一直不能确定其当时看到的作案者是刘前。
案发时一个重要物证是作案人落下的编织袋,袋内是一包衣服。而在案卷中,始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刘前的,或者是其家人的。
作为案件另一重要物证,即被害人王某称,搏斗中,作案人在其身上留下了血迹。而当时办案的张北县公安局刑警队一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理由之一便是被害人衣服上的血迹待检验。但在原案卷中却没有验血结果。
再审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刘前对被害人王某强奸(未遂)“根据不足”,“本案除王某指证外无其他确实证据证明原审上诉人刘前对其实施犯罪行为。”
法院指出公安案卷漏洞百出
犯罪嫌疑人还未被传唤,证人就已经辨认了,如此不符合逻辑的事情,竟然出现在当时公安案卷的笔录中。
记者在2000年12月张北县法院就刘前一案向张家口市中院递交的一份审查报告中看到,就张北县公安局刘前一案的案卷,张北县法院指出了多处漏洞:
其一,公安案卷中记录,接到报警的是张北镇派出所,但是在公安案卷中,却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登记材料和调查材料。其二,张北县法院在审查报告中称,公安案卷记录的时间是证人马某辨认在前,传唤刘前在后。
盼望尽早拿到国家赔偿
“放走了一个坏人,冤枉了一个好人,”刘前说,“这可真是造孽呢。”刚被关进监狱的时候,刘前气得肚子都是鼓的,天天吃不下饭。如今,拿到无罪判决了,刘前说,自己总算出了口气。
但是,这么多年来,刘前和家人承受了太多,刘前的父亲由于儿子蒙冤入狱,含恨而终,临死也没有见上刘前一面。刘前的媳妇忍辱负重,一个人抚养孩子,承受了太多的磨难。
目前,刘前已经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国家赔偿,刘前告诉记者,他现在只盼有关部门对他的事重视起来,以尽早拿到国家赔偿。

他们彼此深信是瞬间迸发的热情让他们相遇。这样的确定是美丽的,但变幻无常更为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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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入室强奸未遂 获刑一年

    酒后起色心,强行闯进别人家里强奸妇女,事后竟称毫不知情。5月27日,崇仁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办案人员介绍,今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崇仁县礼陂镇无业中年人黄某在镇上小餐馆喝完酒后,醉醺醺地来到该县巴山镇新黄小区,强行闯入该区18栋赖某家中,将赖某从客厅硬拉进其卧室,并将赖某的儿子赶出房门。随后,黄某用手抚摸赖某的身体,并脱去自己的衣服,把赖某按倒在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赖某不从,黄某便猛打其几耳光进行威胁,但赖某依然反抗,与黄某周旋。最后赖某找借口得以脱身,并及时拨打110报警,随即赶来的公安民警在现场将黄某擒住。此时,醒了酒的黄某不停地向民警辩称自己喝多了酒,对此事毫不知情。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强行闯入被害人家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黄某辩称自己喝多了酒,记不清楚发生的事情,并不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黄某实施强奸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为什么减轻处罚可以判一年,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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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刑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强奸未遂应该按三到十年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最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那么最少也是三年,请问法官开后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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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基本刑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

便宜那色酒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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