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名 条 件
1 .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 [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 .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 A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 B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报 名 材 料
现场报名确认时提交如下材料:
1、网上预报名成功后系统反馈的网报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考生不带照片。
5、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报名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7、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注意 * 表示必填项,数字应为半角字符
1、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时,输入的号码须为十五位或十八位,如果身份证最后一位为X,请用大写字符。
2、证件类型为军官证或士兵证时,请将证件的全称都输入(例如:海文字第xxxxxx号)。
3、填写报名信息时,请不要使用全角字符录入。
4、2006年度报考过的考生只需输入证件号码,系统会自动调出您的报名信息,请核对信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5、江苏省考生尽量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可免除现场确认时摄像及身份验证等事项,缩短领证时间。